首页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