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职业培训与考试 第十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职业培训与考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的管理,严格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发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