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职称证书;

其他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