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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演出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 第三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吊销、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吊销、注销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记录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上并加盖处罚机关公章,同时将处罚决定通知发证机关。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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