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依照《条例》第七条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