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十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