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