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