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

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