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业艺术院校经批准邀请到本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专业人员,临时需要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按规定程序报文化部或者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