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十九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