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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营业性演出单位仍按原来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6日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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