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四章 演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演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邀请外国或者港澳台的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本单位剧(节)目的创作和演出的,按规定程序分别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