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演出公司承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安排演出节目内容及演出广告宣传等事宜;

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签订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合同并支付费用;

依法缴纳或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自觉接受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其他需要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