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演出公司申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但申办外国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歌舞娱乐场所进行6个月以内的定点营业性演出,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申办营业性涉港澳台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申办上述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演出申请书;
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中外文);
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和节目录像带(光盘);
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及演职人员名单、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艺术水平和资信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