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三章 演出合同 第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演出合同 第十七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单位之间、演出单位与所邀请的演员之间、演出单位与有关的非演出单位之间应当签订书面演出合同。 演出合同包括:演出经营合同、演出经纪合同、演出场地租赁合同、演出器材租赁合同、演出赞助或者投资合同等。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