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核准取得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的演出公司,可以从事营业性涉外演出和营业性涉港澳台演出。演出公司申请取得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有5名以上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经纪人员;

有3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4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力的人员;

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及企业管理人员;

有2年以上从事演出经营的经历;

有向国际推广中国优秀剧(节)目的良好业绩。

营业性涉外演出是指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在境内独立从事或者通过组台形式从事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营业性涉港澳台演出是指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在中国内地(大陆)独立从事或者通过组台形式从事的营业性演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