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单位 第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单位 第十三条 设立演出公司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有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经纪人员; 有2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4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力的人员; 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及企业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