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章 演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演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持《演出证》和演出节目资料报演出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非国家核拨经费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还应当同时向核准机关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