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演出公司申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供下列文件:

演出申请书;

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中外文);

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和节目录像带(光盘);

外方文艺表演团体及演职人员名单、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艺术水平和资信情况证明;

演出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