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章 演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演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演出公司申办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向发放其《演出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演出申请书; 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 演出节目内容材料;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个人的《演出证》。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