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设立演出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有3名以上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有1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力的人员;

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