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设立演出公司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有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有3名以上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有2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力的人员;

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及企业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