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体演员演出时,不得无理中止演出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义等虚假手段欺骗观众。

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观众。

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应当经该演出活动审批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