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需要变更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主要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主要节日内容等的,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另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