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与演出场所签订演出合同,参加组台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演出经纪机构签订演出合同。演出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演出时间和场次;

演出地点;

前主要演员和节目内容;

演出票务安排;

演出收支结算方式;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