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与演出场所签订演出合同,参加组台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演出经纪机构签订演出合同。演出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演出时间和场次; 演出地点; 前主要演员和节目内容; 演出票务安排; 演出收支结算方式;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