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前20日报向其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部门审批。到演出经纪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演出的,并报演出地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