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体演员深入群众,努力创作和表演思想性、艺术性统一,具有强烈吸引力、感染力,为广大群众所欢迎的优秀节目。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