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活动。鼓励持有人和申办者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相关方合作,推动药物警戒活动深入开展。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