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五章 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四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八十三条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八十三条 第五章 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四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八十三条 对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审核意见,持有人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应;其中针对特定安全性问题的分析评估要求,除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求单独提交外,还应当在下一次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进行分析评价。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