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