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申办者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试验的总结报告。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