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申办者任命合格的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