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十条 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