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九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九条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九条 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至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