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新药Ⅰ期临床试验或者临床风险较高需要临床密切监测的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由三级医疗机构实施。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由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注册申请人委托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可自行或者聘请第三方对委托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