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199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研究工作结束后,专题负责人应将实验方案、标本、原始资料、文字记录和总结报告的原件、与实验有关的各种书面文件、质量保证部门的检查报告等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整理交资料档案室,并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编号归档。

研究项目被取消或中止时,专题负责人应书面说明取消或中止原因,并将上述实验资料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