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1999年) 第六章 研究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研究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动物出现非供试品引起的疾病或出现干扰研究目的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隔离。需要用药物治疗时,应经专题负责人批准,并详细记录治疗的理由、批准手续、检查情况、药物处方、治疗日期和结果等。治疗措施不得干扰研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