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199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应确定每项研究的专题名称或代号,并在有关文书资料及实验记录中统一使用该名称或代号。

实验中所采集的各种标本应标明专题名称或其代号、动物编号和收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