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进口备案资料和口岸检验资料的管理制度,并对进口单位的呈报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