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口岸检验 第二十八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口岸检验 第二十八条 进口药品的检验样品应当保存至有效期满。不易贮存的留样,可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保存时间。索赔或者退货检品的留样应当保存至该案完结时。超过保存期的留样,由口岸药品检验所予以处理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