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口岸检验 第二十一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口岸检验 第二十一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进口药品口岸检验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口岸检验所需标准品、对照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审核、标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