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进口备案 第十八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进口备案 第十八条 对不予进口备案的进口药品,进口单位应当予以退运。无法退运的,由海关移交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