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药品质量公告由国家和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发布。

国家药品质量公告每年至少4期,每季度至少1期。省(区、市)药品质量公告每年至少2期,每半年至少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