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章 药品监督检查和抽样 第十九条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药品监督检查和抽样 第十九条 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用“药品封签”(见附件一〔略〕)将所抽样品签封,据实填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见附件二〔略〕)。“药品封签”和“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