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章 药品监督检查和抽样 第十六条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药品监督检查和抽样 第十六条 药品抽样应当在被抽样单位存放药品的现场进行,被抽样单位应当派专人协助抽样。抽样地点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单位的特点确定,一般为药品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和药用原、辅料仓库,药品经营企业的仓库和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药品使用单位的药房和药库,以及其他认为需要抽样的场所。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