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