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五章 费用 第三十三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费用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在递交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的同时缴纳申请费;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公告费和审查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