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三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二十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二十条 在药品行政保护期内,药品独占权人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其药品独占权持续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