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名称、地址;

申请人的国籍;

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

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化学名)、化学结构式、配方、剂型、适应症、用法、用量、工艺制备方法简介;

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签名(印章);

申请文件的清单;

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